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理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530000/202203288文 号:大政办发〔2021〕30号
来 源: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日期:2021-08-13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27号)精神,为全面规范全州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优化服务,促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

1.强化备案监管。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养老机构,州、县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开展服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州、县市民政部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其主动防范消除风险隐患。州、县市民政局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整治,摸清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提请县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州、县市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等的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州、县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医养结合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健委、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职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从事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和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2022年底前,全州培训养老护理员4000人次以上。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乱收费、滥发证现象。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涉及资金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合法合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州、县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季度进行1次抽查、核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养老机构中纳入医保定点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医保局、州公安局、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2022年底前视频监控覆盖各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州、县市民政局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市场监管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委编办,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应急处置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在2021年底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依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局和民政局报告。(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应急管理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具体要求,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公建民营、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监管责任,汇聚监管合力

8.强化政府主导责任。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底前,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清单,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部门: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教育体育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卫健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审计局、州银保监分局、州医保局、州委编办、州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2022年底前,符合条件的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10.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开通统一监督热线电话、设置投诉信箱,建立5个工作日反馈处理制度。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发改委、州人社局、州司法局、州公安局、州广播电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11.强化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线索互联、标准互通、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州、县市民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书面告知有关部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立即整改,整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落实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涉及安全底线的重大风险隐患,严格执行“一问题一整改,一整改一验收,一验收一签名”。对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督查检查力度,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司法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要求,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信用约束。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监管环节的综合监管机制,监管结果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评优评先等政策等挂钩。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州、县市民政局要依托“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及时采集各项数据,形成数据集,推进数据与“金民工程”共享。州、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形成老年人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州、县市公安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老年人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州、县市政务服务局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积极构建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人社局、州政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建立健全标准和评价体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标准。深入实施云南省养老机构照护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标准,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州、县市民政局和市场监管局要加快研究制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地方标准。积极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牵头部门:州民政局,责任部门:州市场监管局、州住建局、州卫健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是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负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会商共议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推动形成民政牵头,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州、县市民政局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综合监管工作推进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二)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2.大理州2021-2022年养老护理员培训任务分解表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在建养老服务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加快实施。

教育体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财政部门(金融办)负责会同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监管领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市场有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审计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有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司法部门依法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普法责任。加强对养老领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依法管理意见建议。

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指导,积极制作播出敬老、爱老、孝老等主题的广播电视节目,营造良好的社会养老氛围。

政务服务部门依法负责推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养老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完善养老机构网上备案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领域国有资产的监管,积极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的资源整合、运营管理等工作。

附件2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索引号530000/202203240文号大政办通〔2021〕58号
来源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日期2021-08-13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多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专业照护服务水平和生活质量,健全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21年6月,大理州被民政部、财政部选定为国家2021年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地区之一,启动实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为顺利推进提升行动项目,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政府引导、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原则,探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通过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中,让老年人居家享受专业化的照护服务,不断提升老年人及家属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2100张失能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不少于4200人次(不含后续服务次数),切实提升居家生活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专业的家庭养老服务机构和家庭照护服务人员,推动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项目实施范围及服务对象

(一)实施范围。本次提升行动项目在大理市、弥渡县、永平县和剑川县4个县市实施。项目实施县市以市区、城区及居家生活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人数较多且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为重点,具体实施范围由县市自行确定。

(二)服务对象。以具有本地户籍、有家庭养老照护及改造基础、有家庭养老服务意愿及居家生活的以下四类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为服务对象:

1.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2.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

3.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4.高龄、留守及其他老年人。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特困、低保、高龄、留守老年人。

《方案》指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评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评估指标,其中失能老年人指重度(或完全)失能老年人,部分失能老年人包含轻度失能和中度失能老年人。

四、实施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县(市)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项目实施县(市)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选取一家或多家依法登记、有能力、有经验的养老机构或其他养老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为“养老服务机构”),由确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承接完成老年人家庭环境评估、老年人能力及需求评估、居家适老化改造、设备购置、家庭人员护理技能提升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工作任务。

五、重点任务及标准要求

(一)评估工作

1.老年人家庭环境评估

在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前,由养老服务机构对有改造意愿、具备适老化改造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环境进行评估,按照一户一方案要求,制定居家适老化改造方案,并签订(第三方)改造协议。

2.老年人能力及需求评估

在开展居家上门服务前,由养老服务机构对有意愿、具备家庭养老照护条件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开展老年人能力及服务需求评估,按照一人一方案要求,制定照护计划,并签订(第三方)照护服务协议。

3.对不具备居家适老化改造条件或家庭养老照护条件的老年人,由县市民政局转介其他形式的养老服务。

(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居家适老化改造方案和协议,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改造,并配备基本的养老服务设备,使居家环境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需求和服务条件,其中重点是居家适老化改造和设备购置。

 1.居家适老化改造

(1)改造内容。养老服务机构依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银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重点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等经常活动的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必须改造项目包括地面防滑处理、房门无障碍改造、卧室改造、如厕洗浴设备改造、扶手或抓杆安装、浴凳配置等,由养老服务机构完成全面改造。可供选择改造项目包括地面高差处理、坐便器改造、物理环境改造等,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失能情况和老年人或家属改造意愿实施改造。

(2)改造任务。全州改造户数(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数量)不少于2100户(张),项目实施县市改造任务详见附件1。

2.设备配置

(1)配置内容。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为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养老设备。必须配置设备包括能够使用并起作用的基本智能化设备(含紧急呼叫设备、视频监控、智能穿戴设备等)和护理床,由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统一规范及要求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家庭完成配置。可供选择的设备包括报警器、尿湿感应垫、智能床垫、智能药箱等,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照护服务需要和老年人或家属意愿予以确定,不得购置与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无关的设施设备。

(2)配置数量。项目实施县市完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完成已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的2100户(床)设备配置。设备的配置要与信息化平台对接,要能用且起作用。

(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照护计划和服务协议,开展居家上门服务,帮助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人员掌握养老护理技能,提升居家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及水平。

1.帮助家庭人员掌握养老护理技能

(1)对象。重点帮助实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2100户(床)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人员(家属、护工)掌握养老护理技能。可适当扩展到帮助有养老护理服务需求的其他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属或照护者,提高家庭护理“造血功能”,巩固家庭养老核心地位。

(2)技能内容及要求。以《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知识和技能要求为基础,开展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教育,主要针对老年人身体、精神状况提供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等服务的实操能力,进一步提升家庭养老护理服务能力及水平,确保家庭照护人员具有相对专业的护理技能并取得相关证书。

(3)任务。全州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2100户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至少有1人,即全州不少于2100人通过帮助掌握养老护理技能。项目实施县市家庭人员技能传授任务详见附件1。

2.居家上门服务

(1)服务次数。养老服务机构每次安排不少于2名专业工作人员对签约的2100户(床)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每人开展居家上门服务不少于3次,累计服务次数不少于6300人次,其中提升行动期间(2021年12月底前)开展上门服务次数不少于每人2次、累计服务次数不少于4200人次。项目实施县市上门服务任务详见附件1。

(2)主要任务。养老服务机构第一次上门服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照护计划及家庭需要,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并普及养老护理知识、技能。第二次上门服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照护计划执行情况,调整完善照护计划,并根据家庭需要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第三次上门服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家庭需要,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照护服务,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照护计划,指导家庭照护人员提升护理技能。

3.巩固提升服务

(1)提升行动项目资金州级一次性补助下达到项目实施县市。为使项目补助资金持续发挥作用,巩固提升经验效果,县市提升行动期间对家庭养老床位配置的可移动及能重复使用的适老化和智能化设备(含护理床),在受助老人康复或去世后由县市民政局回收,继续提供给其他需要帮助的家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的运营、管理、维护及设备的回收、维护、循环使用、管理细则等具体办法由项目实施县市结合实际自行探索并制定实施。

(2)州级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县市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评估工作、适老化改造、设备配置、技能传授、上门服务等服务项目进行测算,并按规定程序使用。各类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标准、补助形式及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项目实施县市制定实施。

六、工作步骤

(一)工作筹备阶段(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州级制定印发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项目实施县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完成辖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及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需求的筛查统计,初步确定项目服务对象人员,并按程序确定项目承接养老服务机构。

(二)项目实施阶段(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居家适老化改造和上门服务协议,按照程序及要求为老年人家庭或老年人开展评估、适老化改造、设备购置、家庭人员养老护理技能教育、居家上门服务等工作,并完成项目自评及考核验收。相关工作可同步交叉开展。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月)。收集整理项目台账资料,总结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绩效评价,迎接国家、省民政和财政部门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家庭养老床位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形式,提升行动项目是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化和提升,是国家对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又一项重要工作。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组同时是提升行动工作领导组,由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由州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民政局相关人员组成。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提升行动工作纳入居家社区改革试点和养老服务发展部门联席会议重要内容,要及时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推动任务完成。此次提升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项目实施县市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受助对象的核查认定,为顺利实施适老化及信息化改造、家庭养老护理技能教育、上门服务等做好充分准备。

(三)注重质量效益,加强过程管理。项目实施县市要准确把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是服务项目而不单纯是建设项目的性质定位,坚持以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工作程序,文明施工,保证质量。要及时收集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困难问题,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实现小改造大提升、短提升长巩固。项目实施县市民政局每个月要向州民政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同步将工作情况和数据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版块填报。

(四)加强工作宣传,提升示范作用。各项目实施县市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的政策宣传,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家庭参与支持,形成家喻户晓、广泛参与的舆论环境。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根据工作实施的不同阶段,突出重点安排相应宣传内容,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让更多的老年人享受到更优质的养老服务。

(五)建立督查考核机制,确保工作成效。州级将提升行动项目工作任务列入2021年养老服务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将适时进行督查检查,并进行通报,2022年1月将对提升行动项目进行考核验收。项目实施县市要结合实际,尽快启动项目,倒排任务工期,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要求推进工作任务落实,注重借鉴推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探索家庭养老床位的创新做法,持续推动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向纵深发展,切实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满足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附件:
1.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任务分配表.xlsx
2.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居家适老化改造清单.xlsx
3.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设备配置清单.xlsx
4.大理州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居家上门服务清单.xlsx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索 引 号:530000/202205256文号:红政办发〔2021〕34号
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日期:2021-08-07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27号)文件精神,规范全州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监管机制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备案监管。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全州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需向备案机关提交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应急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积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民政部门会同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法规在建筑使用、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机构备案管理、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现场督促指导、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民政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按照工作的需要,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抽查。(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进一步规范养老护理职业行为,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护理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对于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持证上岗;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监测、维护、管理、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联发的《关于实施“康养云师傅”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9号)任务分解,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6000人次以上。全面加强全州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护理员职业技能水平;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积极配合省级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乱收费、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消防救援支队)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对资金的申请、补贴、发放、管理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每季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一次核查;州民政局要对县级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督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查,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老机构中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规范管理,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红河银保监分局)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2022年底前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正常的生活服务工作秩序,在突发事件后能迅速反应有条不紊应对及控制、减小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养老服务机构在2021年底前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知识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依法依规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防控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牵头单位:州应急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消防救援支队)

(七)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要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员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退出进行监管。(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审计局)

三、落实监管责任,汇聚监管合力

(八)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底前,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

(九)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按照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2022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委的指导下及时建立党组织,实现养老机构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的作用。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社会组织管理机构要积极指导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全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依托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统一开通的监督热线电话、投诉信箱,建立5个工作日反馈处理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十一)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书面告知有关部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存在问题和整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落实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涉及安全底线的重大风险隐患,严格执行“一问题一整改,一整改一验收,一验收一签名”。对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州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州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作出规定;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必要时可以吸纳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参与。(牵头单位:州民政局,牵头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司法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十二)加强信用监管。要依据民政部《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要求,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综合监管机制,监管结果要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等挂钩。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及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红河银保监分局)

(十三)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民政部门要依托“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推进数据与“金民工程”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全州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

(十四)建立健全标准和评价体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标准。深入实施云南省养老机构照护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组织体系,推进民政部门组建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方面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见效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综合监管全过程。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会商共议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州发展改革、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国资、税务、市场监管、统计、医保、司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综合监管工作推进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十六)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自媒体作用,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提升舆情研判能力,对于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研判、主动引导、精准化解,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加快实施。

教育体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审计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监管领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市场有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有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民规〔2020〕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扩大全省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方位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一)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各地应依据本地区老龄化程度、常住老年人数等,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等方式,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老年餐桌、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到2021年底,原则上80%以上的街道至少建有1个具备初步服务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原则上达到70%以上。到2022年底,原则上所有街道至少建有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统筹使用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相关资金更多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对于所辖范围较小、常住人口偏少、老龄化程度偏低的街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因地制宜推动相邻街道合并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集中力量建设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尽快填补社区养老服务空白,补齐城市养老服务短板。

(二)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进一步做实做强居家养老。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完善有关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营政策,健全上门照护的服务标准与合同范本。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三)促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对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能力。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引导养老机构根据自身定位,合理延伸服务范围,为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定位,持续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除不适合作为养老机构的,采取划转整合方式推进培训疗养机构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脱钩,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具有资本运营功能的国有企业)进行适老化改造后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2021年不低于35%、2022年不低于50%。

(四)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升级。构建投入多元化、运营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优化重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通过改扩建、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人照护单元等形式,将其逐步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继续加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建设,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2022年底,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层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二、繁荣老年用品市场

(五)扩大优质老年用品供给。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产品用品,逐步实现产业化。加快制定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老年用品质量提升行动,采取风险监测、质量分析、标准引领等措施提升老年用品质量。

(六)激发老年用品消费潜能。积极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按照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户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推动老年用品进展会、商场、机构、社区和家庭,加强老年用品宣传推广,激发消费潜力。

(七)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利用我省得天独厚的生态、气候、旅游及生物资源等优势,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积极打造世界一流健康养老目的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老年用品产业园区。拓宽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广泛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支持云南省重点国有企业整合省内健康和养老服务等行业资源,打造健康养老服务综合平台。

三、加强养老服务消费支撑保障

(八)落实规划建设要求。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和需求,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养老设施的建设规模、布局、公益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比例等内容。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落实不到位、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确保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完善“四同步”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先期介入养老设施布局布点专项规划,参与新建及改造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查和规划核实。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通过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

(九)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把推进适老化设施改造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开展场所无障碍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设施、积极引导加装电梯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通过产业引导、业主众筹等方式,引导老年人家庭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康复辅助器具需求、居住环境等特点,对住宅及家具设施等进行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地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鼓励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养老护理人员享受有关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将养老护理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工程,确保到2022年底,全省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5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2750名,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一遍,切实提升养老服务持续发展能力。

(十一)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将闲置设施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照程序依法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有偿使用土地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社区用房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整合改造后,符合不动产登记办理条件的,不动产权利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支持,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四、提高老年人消费支付能力

(十二)发挥商业保险保障作用。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升保障水平,有效提高老年人综合消费支付能力。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团体型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险种,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保,不断提高当前消费能力,有效解决养老后顾之忧。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老年人旅游险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险种,多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保障。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机构责任险。

(十三)推动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形成符合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机衔接。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的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照护服务需求。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费用。

(十四)切实降低养老服务成本。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制定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各地可采取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推动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切实降低社区养老服务成本和价格。

五、优化养老服务营商和消费环境

(十五)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全面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切实破除行业垄断、地方保护,清理废除养老服务中妨碍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十六)完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加强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以及打着养生名义进行欺诈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及服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治。建立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强化宣传引导,倡导转变养老观念,合理引导市场消费预期,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七)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建立云南省养老服务标准化委员会,加快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根据《云南省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规范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大力推动安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让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

 

 

云南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云南省卫健委

一、《健康云南行动(2020-2030年)》的起草背景及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工作。先后印发《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2号)和《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云南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阮成发省长对推进健康云南工作做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四次会议专题研究。为确保《推进健康云南行动的实施意见》落地落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健康云南行动(2020-2030年)》(《以下简称《健康云南行动》)。经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健康云南行动推进委员会于2020年5月18日印发《健康云南行动》。

二、《健康云南行动》出台意义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健康领域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城乡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日益健全,全省各族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身体素质持续提高。但与此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们还面临新的健康挑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低,缺乏锻炼、不合理膳食、过量饮酒及吸烟等不健康生活方式普遍,焦虑、抑郁等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出,肝炎、肺结核、艾滋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居高不下。

健康云南行动立足于我省健康大环境和人民的需求,坚持贯彻新时期卫生和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按照“政府引导、共同参与;普及知识、健康生活;预防为主、早期干预;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完善服务、共建共享”的原则,通过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维护全生命周期健康、防控重大疾病等举措,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分阶段设置了2022年和2030年工作目标。关注生命全周期健康,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健康云南行动聚焦当前我省人民群众面临的主要健康问题和影响因素,推动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在定位上,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全方位聚焦影响人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包括生活行为方式、生产生活环境和医疗卫生服务问题,针对重点疾病、重点人群及不同生命周期所面临的突出健康问题,提出明确建议。二是在策略上,从注重“治已病”向注重“治未病”转变。努力使每个人能够了解必备的核心健康知识与技能,把“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落到实处。三是在主体上,从依靠卫生健康系统向全社会整体联动转变,坚持“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努力实现政府主导、部门牵头、社会参与、家庭支持、个人负责的健康云南行动实践格局。四是在行动上,努力从宣传倡导向全民参与、个人行动转变。

希望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最终形成政府引导、社会互动、全民参与、创新共享的健康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为建设健康云南奠定坚实基础。

三、《健康云南行动》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健康云南行动》是对《推进健康云南行动的实施意见》中16项专项行动的丰富和细化,并提出了16项行动129项指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一是提出整个行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是明确了行动的基本路径:通过普及健康知识、参与健康行动、提供健康服务,达到提高健康预期寿命的目的;三是概括了健康云南行动到2022年和2030年要完成的阶段性目标。第二部分为主要指标。共计129项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11项,预期性指标70项,倡导性指标48项。相关指标经多次组织各领域专家研究论证,并报国家审定同意,纳入到《健康云南行动》中。第三部分为重大行动。个人行为与生活方式、环境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分别占到60%、17%。行动的1—6主要针对影响健康的前期因素,加强早期干预,分别是健康知识普及、合理膳食、全民健身、控烟、心理健康和健康环境促进。行动7—10主要是围绕妇女儿童、中小学生、劳动者、老年人等重点人群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全方位干预。目前云南省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2.5%,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在我省部分地区还很严峻。行动11—15主要是围绕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干预。同时,在各有关专项行动中对我省需要特殊关注的内容,如艾滋病防控、贫困地区居民健康促进等内容提出了相关措施。行动16是结合我省实际特别制定,主要是倡导“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的防病治病理念,进一步发展中医治未病特色优势,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16个专项行动从政府、社会、个人和家庭四方面着手,按照“为什么要做、做成什么样、怎么做”的思路展开,提出了具有云南特色的解决方案,突出政府部门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个人和家庭对自身健康负责的理念。

《健康云南行动》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组织实施16项行动。行动内容覆盖全省、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着力满足全民健康需求,提升获得感。通过政府、社会、家庭、个人的共同努力,全方面发力,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不生病、少生病,提高生活质量,进一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

四、保障措施

《健康云南行动》进一步丰富16项行动具体内容,突出政府、社会、家庭及个人的多方责任,细化行动目标、指标、任务、职责分工。主要指标步骤化、量化、责任化,突出问题、找准差距、强化举措、紧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