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云南瑞弥渡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餐区一角

每日膳食营养餐

        彩云南瑞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中心老人的健康档案,按照营养管理的要求合理搭配,提供一日三餐基本的日常生活饮食保障。采用分餐的方式,根据老人的口味习惯选择,合理进食,既能够保障营养均衡,又不会导致铺张浪费,更能杜绝老人间相互疾病的传染。结合老人少吃多餐的需要,下午时段各中心还提供茶点、小食的免费供应,可充分保持老人血糖不会过低。每餐菜品也有多种选择,两荤两素一汤的选择,完全满足老年人的能量需要。

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标准的制定、公开以及企业标准化的促进、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标准是企业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质量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纲要、规划、政策;实施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反馈标准实施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引导员工自觉参与执行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持续改进标准的实施及相关标准化技术活动等。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提升标准化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鼓励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
  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第八条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鼓励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基于创新技术成果和良好实践经验,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支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
  第九条  企业标准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废止。
  第十条  企业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参考或者引用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参考或者引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标准的,应当符合版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整合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源,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企业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号。企业标准的编号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份号组成。
  企业标准代号为“Q”,企业代号可以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或者两者兼用组成。
  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参加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机构反馈标准实施信息。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对其制定的相关企业标准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树立行业发展标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施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持续开展对标达标活动,提高企业质量竞争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参加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提升标准化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水平,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设标准化课程或者专业,加强企业标准化人才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具有自主创新技术、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标准奖励力度。支持将先进企业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实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者公告。
  第三十条  企业未公开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执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该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二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三条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标  题: 关于印发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发文字号: 国卫办老龄发〔2023〕18号 来  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关于印发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2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研究制定了《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3年11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经调查研究,参考相关部门标准规范,遵循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是指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多种方式为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到老年人家中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家庭病床、居家医疗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

本指南适用于提供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居家和社区环境下所提供的医养结合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作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机构类型、执业范围、服务能力和老年人需求确定服务内容。相关机构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应适用现行医疗卫生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基本要求 

(一)机构资质、设施设备

1.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备案。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还应具有与所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重点是二级及以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

2.提供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其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

(二)服务人员资质

1.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符合《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2.医疗护理员应当经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

3.根据服务需要聘请的营养指导员、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服务内容与要求

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服务对象是辖区内有医养结合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重点是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疾病康复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人。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健康管理服务、医疗巡诊服务、家庭病床服务、居家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转诊服务等。

(一)健康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利用多种方式和媒体媒介,面向老年人及其照护者广泛传播运动健身、心理健康、伤害预防、合理用药、生命教育等健康科普知识。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针对老年人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老年健康宣传周、敬老月、重阳节等活动,制作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引导老年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

(二)健康管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保健咨询、营养改善指导等服务。

(三)医疗巡诊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资源配置情况,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服务,包括居家上门巡诊和社区巡诊,主要为老年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应急救护等基本医疗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远程会诊等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利用便携医疗设备,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定期开展社区巡诊服务。

(四)家庭病床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资源配置情况,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服务对象应是行动不便、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老年患者。服务项目应为在家庭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条件下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为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便于携带、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

(五)居家医疗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诊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上门服务。原则上,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适宜居家操作实施的服务项目为宜。医务人员在提供相应服务过程中应遵循《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等,规范服务行为。

(六)中医药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可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诊疗服务,中医药康复服务及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推广使用针刺、推拿、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适宜技术。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养生保健、中医护理、膳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对老年人个性化起居养生、膳食调养、情志调养、传统体育运动等进行健康指导。

(七)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情志调节等心理精神支持服务。了解和掌握老年人心理和精神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与老年人沟通并告知第三方,必要时请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专业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定期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促进老年人与外界社会接触交往。

(八)转诊服务

对于居家或社区养老的有需求并符合转诊条件的疑难病、危急重症老年患者,巡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响应及时将其转诊至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对于经治疗出院在居家或社区养老的仍需要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的老年患者,负责辖区巡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病情和医疗机构医嘱按规定开具处方,并提供必要的家庭病床、随访、病例管理、康复、护理等服务。

四、服务流程与要求

(一)服务流程

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到老年人家中、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机构提供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医务人员开展评估、签署知情同意书、提供服务、做好记录、总结提升等。本服务流程为推荐性流程,具体可根据服务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提出申请。确有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可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途径向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提出服务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应向老年人简要介绍服务的相关内容,并登记留存老年人健康状况、需求及个人信息。

2.开展评估。工作人员可通过面对面、电话、视频、询问或实地考察等方式详细了解老年人的疾病情况、健康需求、服务环境、执业风险等情况,结合医疗卫生机构自身服务能力,综合判断能否为该老年人提供服务,以及可以提供的服务内容。经评估为可以提供服务的,则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护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3.知情同意。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在为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前,应先与老年人或其家属沟通,提前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与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

4.提供服务。工作人员到达服务场所后,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服务,及时向老年人及其家属解释所做的必要操作,服务过程中要保证服务质量。

5.做好记录。服务完毕后及时、准确填写服务记录,保证服务提供相关信息的可追溯性与可追踪性,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档案等内容及时汇总、分类和归档,跟进老年人对服务的评价情况并记录入档。

6.总结提升。对开展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情况进行总结,结合老年人对服务的评价情况及时改进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二)有关要求

1.应尊重老年人的权利,维护老年人的尊严,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以维持并更好地发挥其现有能力。

2.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确保医疗卫生安全。

3.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院内感染。发现有关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必要措施。

4.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人员,如医护人员、医疗护理员等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者的作用,应当建立社区工作者与上述服务人员的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为老年人做好服务保障。居家、社区老年医疗护理员提供的服务可参照《居家、社区老年医疗护理员服务标准》(WS/T 803-2022)。

5.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6.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对提供居家医养结合服务人员的安全风险应对机制,如对服务对象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健康档案等资料进行核验;提供居家服务时,要求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为服务人员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工作记录仪等装置,购买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切实保障双方安全。

7.医疗卫生机构如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方式与内容参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

8.医疗卫生机构在机构内提供的医养结合服务,内容和要求参照《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9.生活照料、家庭养老床位等居家和社区相关养老服务适用养老服务有关标准规范。